(2013)惠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长福、孙书菊与杨进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杨长福。电话:。申请人:孙书菊。电话:。被申请人:杨进万。电话:。2013年7月27日上午11点30分,被申请人杨进万驾驶豫A×××××东风日产牌黑色轿车沿古须路行驶至纪公庙村北100米与杨长福驾驶的电动车带孙书菊行驶时相撞,致使杨长福、孙书菊受伤。杨进万负事故全部责任,杨长福、孙书菊无责任。后申请人入郑州人民医院治疗,杨长福诊断为头外伤、左骻外伤,孙书菊诊断为左侧第4-6肋骨折;右下肺炎;右足踇趾进节趾骨基底部撕脱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二申请人共花费医疗费8716.04元,及相关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0000元和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为此特申请贵院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进万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的豫A×××××东风日产牌黑色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杨任杰的豫A×××××东风雪铁龙牌DC7163DT汽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进万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的豫A×××××东风日产牌黑色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杨长福、孙书菊提供的担保人杨任杰的豫A×××××东风雪铁龙牌DC7163DT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