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院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崔思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