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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657号原告李某某。原告刘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王某某已死亡,欲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董廷宇代理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