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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子萱与孟宪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子萱,孟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孟子萱。法定代理人胡婷。被执行人孟宪明。孟子萱诉孟宪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