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子萱与孟宪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子萱,孟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孟子萱。法定代理人胡婷。被执行人孟宪明。孟子萱诉孟宪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