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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林生诉被告申健、蒋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生,申健,蒋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何林生,公务员。被告申健。被告蒋明。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林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