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林生诉被告申健、蒋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生,申健,蒋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何林生,公务员。被告申健。被告蒋明。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林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