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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张三老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峰,张三老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娄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王建峰。被告张三老虎。原告王建峰与被告张三老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三老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峰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邻居,2011年5月6日,被告找到我说资金紧张急用钱,向我借款10000元并打下借条,同年6月15日他又找到我说要交移民楼款,又向我借款15000元并打下借条,当时说最迟一年就还,结果到现在快两年了连他都找不到,更不要说还款了。无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三老虎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三老虎于2011年5月6日、2011年6月15日两次向原告王建峰分别借款10000元、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两张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三老虎两次向原告王建峰共借款25000元,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张三老虎依法应予给付。被告张三老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三老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峰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张三老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小青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姜 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