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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芹与被告沈阳市好运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立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芹,沈阳市好运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立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010号原告:张淑芹,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XXX号XXX。委托代理人:赵雅君,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二街XX号XXX。被告:沈阳市好运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XX号。法定代表人:贺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山,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南通天街XX号XXX。被告:曹立群,男,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XXX号XXX。委托代理人:刘文山,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南通天街XX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芹与被告沈阳市好运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立群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单 立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马丽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