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9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9821号原告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1号楼11层1107。法定代表人沙维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商业楼四层406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基金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杜雪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喜欢音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易听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易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网站一听音乐网(网址:www.1ting.com)系由案外人上海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易听公司)所有并实际经营,上海易听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喜欢音乐公司系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北京易听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涉案一听音乐网是否由上海易听公司实际经营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北京易听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李自柱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代理审判员 巫 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薄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