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侯增华与赵中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增华,赵中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665号原告侯增华,农民。被告赵中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增华与被告赵中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被告经协商,已自行和解,被告已将其收取而未为原告代交的驾驶培训费如数退还给了原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增华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增华负担。审判长 胡万平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守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