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郑瑞和与张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和,张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75号原告郑瑞和,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捷,女,193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瑞和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瑞和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郑瑞和负担。审判员 李 明 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放(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