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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赵忠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