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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海与被执行人沈青、吴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吴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75号申请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97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沈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方某办理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102栋6层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的变更登记手续,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吴某、沈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102栋6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1701883、建筑面积:71.5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的登记手续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方某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勤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