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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2013)芙执字第8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润之,黄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沈润之被执行人黄大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芙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黄大庆银行存款423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裁定做出之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