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字第1037号原告:朱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452,地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吴红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xxxxxxx被告:刘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823,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罗焕锐,广东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66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姚惠英审 判 员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尹海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舜龄本院认为,原告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