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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字第1037号原告:朱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452,地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吴红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xxxxxxx被告:刘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823,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罗焕锐,广东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66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姚惠英审 判 员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尹海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舜龄本院认为,原告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