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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吴文杰与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南,陆知瑞,于作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00号申请执行人吴松南。被执行人陆知瑞。被执行人于作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松南与被执行人陆知瑞、于作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