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薛东合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薛东合。申请人庞秀云。被执行人薛顺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6179.7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6340元(起重迟延履行金160.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