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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姜××、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姜××,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1852号原告:陈××。被告:姜××。被告:卢××。原告陈××与被告姜××、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4日,被告因家庭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姜××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2010年我向原告借款,利息一直在还。2011年11月4日,我向原告出具了26000元的借条,且约定月利率为1.35%。但之后的利息我没有支付,到2012年11月4日时,我欠原告利息4000多点,支付了零头利息后,本金26000元加上4000元利息,所以我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此时又约定月利率为1.35%。但我因为种瓜亏空了,一直没有能力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过了一段时间,原告说月利率可以按照0.8%计算。由于目前经济紧张,希望能够分期归还,我会尽力归还。被告卢××未作答辩。针对被告姜××的答辩,原告陈××陈述:2011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35%。被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30000元包含本金26000元及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11月4日被告所欠的利息4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陈××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姜××、卢××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于1998年1月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姜××向原告陈××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被告姜××、卢××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姜××质证后认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姜××与被告卢××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1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011年期间,被告姜××陆某某原告陈××借款26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35%。2012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姜××经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被告尚欠本金26000元及利息,并向原告陈××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到陈××人民币叁万正,借款人姜永桔。”但之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13年7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姜××向原告陈××借款,双方经结算后,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借条,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被告姜××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予归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姜××与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姜××、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方可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