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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同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黎天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同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黎天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32号原告广州同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晏公街36号大同商业大厦803室。法定代表人邓焘,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宇、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天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同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天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同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与原告和解并退回讼争商铺为由,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告广州同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6元由原告广州同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秀建代理审判员  李昇毅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