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盼,魏冬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高盼,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四棵树乡长山堡村一组。身份证号:220322199004206601。被告魏冬生,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四棵树乡长山堡村一组。身份证号:220322198802056594。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盼与被告魏冬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盼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