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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何旭阳与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旭阳,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旭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雄。上诉人何旭阳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商初字第42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旭阳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旭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旭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