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63号申请人执行人陈某某,女,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朱某某诉陈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某某付其经济执行款5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某某已按调解协议付陈某某执行款5000元,陈某某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礼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广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