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蒋贤有与陈小明、蒋长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贤有,陈小明,蒋长谷,冯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蒋贤有。委托代理人:戴海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小明。委托代理人:周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长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霞。再审申请人蒋贤有因与被申请人陈小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金民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贤有申请再审称:本案买卖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涉案协议无效;本案即使是房屋买卖关系,因该房屋系安置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和合法产权证明,该买卖协议也无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陈小明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请求驳回蒋贤有的再审申请。蒋长谷答辩称:本案协议涉及农村宅基地买卖,属无效协议,同意蒋贤有的意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涉案协议并非买卖土地使用权协议,且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蒋贤有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贤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