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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俞贵连、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俞贵连,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负责人:钱天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良亮,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玲,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俞贵连,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黄永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廷春,该局局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被告俞贵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被告俞贵连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2013年5月6日,被告俞贵连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反诉原告俞贵连均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俞贵连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俞贵连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反诉原告俞贵连承担。审 判 长  戴金元审 判 员  杨惠杰人民陪审员  于才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顾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