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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茹,齐海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磁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赵士茹,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党乡北莲花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8********。被告齐海光,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固义乡东固义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4********。委托代理人郭玉峰,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士茹与被告齐海光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士茹和被告齐海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士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5月9日生育女儿齐梦洁,现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相识时间短,了解对方少,以致婚后矛盾四起,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原告生了女儿后,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不打就骂,对女儿不闻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原告只好东借西凑,勉强维持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电脑、电视、冰箱、沙发、安置费等。被告齐海光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理由不是事实,原告所说的共同财产系被告婚前所买,属被告婚前财产个人财产;为找工作,被告安置费已花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5月9日生育女儿齐梦洁,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于2013年农历二月初二分居至今。原告主张家庭共同财产有电脑、电视、冰箱、沙发、安置费等以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已生有一个女儿,双方应珍惜家庭生活,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夫妻双方虽然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士茹与被告齐海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士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建刚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姚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