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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陵民三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熙展科贸有限公司、杨承、杨永革、王玉春、袁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熙展科贸有限公司,杨承,杨永革,王玉春,袁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陵民三初字第347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号****室。负责人刘小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丽新,系辽宁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熙展科贸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杨承。被告杨承,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杨永革,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王玉春,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袁闯,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沈阳熙展科贸有限公司、杨承、杨永革、王玉春、袁闯买卖合��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沈阳熙展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351.00元,原告自愿以其在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南湖支行的存款73,351.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沈阳熙展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351.00元;二、查封、冻结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南湖支行存款73,351.00(账号:1249027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