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西藏阿里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西藏阿里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被告:西藏阿里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西藏阿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西藏阿里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