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冯志华与陈桥扣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华,陈桥扣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58号原告:冯志华,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李丽丽、王俊全,均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桥扣,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系中山市小榄镇乔发不锈钢经营部的经营者。原告冯志华诉被告陈桥扣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志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全、被告陈桥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取得被告的一张广发银行的支票,票据金额为2万元,付款行是广发银行中山绩东支行,用途为货款,支票号为07106049,出票人栏加盖有被告的印鉴及其经营的中山市小榄镇乔发不锈钢经营部的财务专用章,2013年1月23日,原告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付款时,付款行以出票人的账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签发“空头支票”,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万元及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24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支票款20000元,其中10000元被告已于2013年8月6日支付给原告,剩余的1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能依约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需协助被告一起向何冬冬追讨欠款;(该项不可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冼松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