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彭东方与东明恒大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彭东方,男,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东明恒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军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东方与被告东明恒大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东方于2013年8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明恒大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东方撤回对被告东明恒大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东方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华审 判 员 赵相旗人民陪审员 苏雷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