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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1698、1699、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爱娟、杨世杰、赵公莲与曹培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爱娟、杨世杰、赵公莲;曹培忠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1698、1699、1700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娟、杨世杰、赵公莲 被执行人曹培忠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1)安执字第1698、1699、17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曹培忠在潍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现场提取款87365元。现因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曹培忠在潍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现场提取款160000元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士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