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寓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寓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志,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寓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