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琳与何海妮、张银银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琳,何海妮,张银银,杨雪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45号原告:周琳,富鑫园炒馍花店职工。委托代理人:袁成润,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妮,富鑫园炒馍花店职工。被告:张银银,富鑫园炒馍花店职工。被告:杨雪琴,富鑫园炒馍花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琳与被告何海妮、张银银、杨雪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3年8月2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周琳53000元,同日原告周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