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龚昌墙、温兴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龚昌墙,温兴开,吴振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33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丁宗捷、章俊斌。被告:龚昌墙。被告:温兴开。被告:吴振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龚昌墙、温兴开、吴振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