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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固安支行,相利娜,吴亚凤,杜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固安支行。被执行人相利娜,女,1980年3月14日,汉族,住固安县宫村镇。被执行人吴亚凤,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金海馨园小区。被执行人杜广杰,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金海馨园小区。相利娜诉吴亚凤、杜广杰,中国工商银行固安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亚凤、杜广杰、相利娜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固安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亚凤、杜广杰将吴亚凤名下的位于固安县金海馨园小区11号楼4单元602室交付给被执行人相利娜。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转移。二、被执行人相利娜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三、被执行人相利娜自接到本裁定书时起七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固安县支行代吴亚凤、杜广杰交纳按揭贷款本金240887.03元及相应的利息。用以抵作给吴亚凤、杜广杰相应数额的购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