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焦润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