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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焦润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