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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乃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乃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030号原告辽宁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8876746-8。法定代表人符文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飞,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王乃亮,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原告辽宁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公司)与被告王乃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谢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乃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租金82769.42元及违约金37597.92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1年5月8日《荣信淘乐新天地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及租赁内容。证据二、2011年5月18日,专用收款收据一份、2011年11月3日,专用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交付租房定金7512.58元、租金30024.34元。证据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份、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一份。证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的淘乐新天地商业广场出租给被告经营美发使用。租期5年,自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租金第一年、第二年均为75195.84元、第三年租金81211.51元、第四年租金87708.43元、第五年租金94725.1元。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半年付。第一年交房之日起支付半年租金计37537.92元,此租金以开业之日起计入年租金,按照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被告应在每半年期满前30天向原告支付半年租金。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签约之日起3日内,被告应向原告交付第一年租金的10%作为定金7513.58元(不计息),此费用也为进场保证金,如被告无违反合同行为,合同期满后,原告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被告。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50%作为违约金。《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交纳租房定金7512.58元,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于2011年11月3日交纳房屋租金30024.34元。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租金有7573.58元未付清。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的租金共计75195.84元被告未给付。以上共计82769.42元审理中,原告将其主张的违约金37597.92元调整为1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乃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欠付原告租金82769.42元属实,应予给付。关于违约金,因被告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年租金10%的违约金计37597.92元。原告仅主张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乃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2769.42元、违约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王乃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记员党荣鑫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