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何辉明与王营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明,王营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45号原告何辉明。被告王营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辉明诉被告王营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辉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辉明承担。审判员  王香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雪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