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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终裁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梁小云与贾大伟、梁艳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大伟,梁小云,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大伟,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小云,女,1959年6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艳,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上诉人贾大伟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民初字第20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蓟县,故本案应由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由遵化市遵化镇民主村村委会证明及梁艳与钟宇安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可证明梁艳的经常居住地在遵化市遵化镇民主村。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梁艳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遵化市,故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审 判 员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