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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葛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某,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受理原告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葛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