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阳与郑肖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阳,郑肖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保字第93号申请人:陈阳。被申请人:郑肖亚。申请人陈阳与被申请人郑肖亚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郑肖亚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保时捷小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肖亚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保时捷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