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马鞍山富园支行与杜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马鞍山富园支行,杜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47号原告:徽商银行马鞍山富园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宣扬,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小荣,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马鞍山富园支行与被告杜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徽商银行马鞍山富园支行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徽商银行马鞍山富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徽商银行马鞍山富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459元(已减半收取),由徽商银行马鞍山富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