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执恢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红莹与孙曙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莹,孙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莹,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曙光,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红莹与被执行人孙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05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曙光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红莹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7日自动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1050元,剩余款项16000元尚未给付。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信息及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所述事实经申请执行人杨红莹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该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杨红莹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该案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孙曙光于2013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剩余6000元未履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孙曙光的配偶张东侠主动将本案案款6000元及执行费56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案款6000元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杨红莹,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51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