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石玉奎诉张家界东林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奎,张家界东林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石玉奎,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权满,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东林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邢家巷居委会洞湾组20号。法定代表人:王小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奎诉被告张家界东林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奎以马上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治疗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界东林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石玉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张家界东林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卓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