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谢建明与梁昭昭、钟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明,梁昭昭,钟国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谢建明,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梁昭昭,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被告:钟国昌,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明诉被告梁昭昭、钟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建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0元,由原告谢建明负担。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