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李凡勤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引湑济黑调水工程项目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勤,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引湑济黑调水工程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03号原告李凡勤,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燕玲,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89号。注册号610000100041081。法定代表人姜永军,总经理。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引湑济黑调水工程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勤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引湑济黑调水工程项目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凡勤于2013年8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凡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872元,剩余7872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