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芳诉被告李占兵、刘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李占兵,刘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杨芳。被告李占兵。被告刘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李占兵、刘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杨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