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芳诉被告李占兵、刘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李占兵,刘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杨芳。被告李占兵。被告刘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李占兵、刘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杨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