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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金卫民与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民,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金卫民。被告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叶宅社区11幢5号。法定代表人:傅朝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卫民与被告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卫民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卫民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画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