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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盛建峰与郎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建峰,郎富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204号原告:盛建峰。被告:郎富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建峰诉被告郎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建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建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