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跃斌、黄金燕、黄荔红、黄爱兰执行变卖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跃斌,黄金燕,黄荔红,黄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宋跃斌,男,1958年7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被执行人黄金燕,女,1964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医生,系被执行人宋跃斌之妻。被执行人黄荔红,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被执行人黄爱兰,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系被执行人黄荔红之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天内交纳案件兑现款310000元及履行完毕止的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7150、支付申请费4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抵押权利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执行人黄荔红将抵押房产自行变卖给予买受人朱湘宁(身份证号:432802196212290499)、朱丽霞(身份证号:431081198407178069),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了所欠申请人的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荔红、黄爱兰所按份共有的资房私字第00018380号房产属于被执行人黄荔红所有份额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朱湘宁、朱丽霞所有;二、买受人朱湘宁、朱丽霞应持本裁定书在45日内到资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江林执行员 胡光生执行员 唐 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