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叶方通与赵洪明、郑丽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方通,赵洪明,郑丽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98号原告叶方通。被告赵洪明。被告郑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方通与被告赵洪明、郑丽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方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钊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