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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颖、王伟与被告辽宁凯铭汽车节油半轴制造有限公司、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颖,王伟,辽宁凯铭汽车节油半轴制造有限公司,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443号原告陈丽颖,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王伟,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凯铭汽车节油半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被告刘莉,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颖、王伟与被告辽宁凯铭汽车节油半轴制造有限公司、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颖、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 燕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显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